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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5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祖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祖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024号罪犯陈祖斌,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祖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祖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评为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祖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祖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祖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祖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