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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谭顺文与李平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顺文,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谭顺文,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曾钰超,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谭顺文诉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依据原告谭顺文提供的被告李平住所地址进行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原告谭顺文提供的被告李平的地址不正确,导致本院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顺文的起诉。原告谭顺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谭顺文。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