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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9号。法定代表人朱才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贾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纳。审 判 长  李子坤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国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