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邝家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邝家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地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农行大厦。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家昌,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3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邝家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绍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