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叶舒强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舒强,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37号原告:叶舒强,男,汉族,1987年6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叶伟伟,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居委会北头组,系原告姐姐。被告:李军,男,汉族,1983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舒强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舒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叶舒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