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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与伍秀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伍秀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6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林,该支行职工。被告伍秀高,男,1963年4月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伍秀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田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