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波与重庆网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重庆网运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杨波,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网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彭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重庆网运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杨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