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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敏芝与茹友香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芝,茹友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张敏芝。委托代理人:张赛赛,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友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芝诉被告茹友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敏芝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岑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