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13号戴伟生与郭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生,郭少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戴伟生,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郭少华,男,1973年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戴伟生诉被告郭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麦伟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戴伟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2日,被告委托原告替其装修百合嘉园嘉喜阁3座702房,总装修费用为110000元,期间已支付50000元,还欠60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工程款6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装修,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经结算,总费用为110000元。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至今仍欠60000元。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装修款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房屋装修款60000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该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伟生支付房屋装修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0元,由被告郭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欧海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