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武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王继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宫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