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鲁某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张某大坝工程款48000元。被执行人鲁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6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28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