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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孙某某与初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初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初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初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