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孙某某与初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初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初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初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