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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巴喜林与巴喜刚财产损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喜林,巴喜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1661号原告:巴喜林,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巴丽娟,女,汉族,1982年4月8日,被告:巴喜刚,男,1957年9月15日,委托代理人:董化亭,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巴喜林诉被告巴喜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喜林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巴喜林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喜林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白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