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行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小梅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梅,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海盐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卫国,该局法制监督科科员。原审第三人李健,农民。上诉人刘小梅因诉被上诉人东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健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梅于2015年7月8日以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小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小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小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村审判员 沈俊林审判员 王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