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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牛永生与被告吴忠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生,吴忠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牛永生,男,汉族,1969年7月生。委托代理人徐闻花,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孝,男,汉族,1967年12月生。原告牛永生与被告吴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永生、被告吴忠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永生诉称,被告因工程周转资金需要,于2012年6月25日、2012年10月4日先后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30000元,共计40000元,并在其中10000元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支付500元利息,在30000元的借条中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是利息经双方口头约定每10000元每月利息为500元。被告除已给付的20000元利息之外,剩余款项被告仍然没有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给付利息1500元。被告吴忠孝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孝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牛永生借款40000元、利息1500元,共计41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吴忠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廷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寇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