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程银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程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侯才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