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马杰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36岁,住土右旗苏卜盖乡苏卜盖村。被执行人马杰斌,男,汉族,33岁,住集宁新区一中陪读楼×单元×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马杰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土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土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心宽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王锐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