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军与鑫泓公司、川北数码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鑫泓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鑫泓分公司。负责人张登俊。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李军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鑫泓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本院以(2014)南中法民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军所有的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689**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229**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229**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229**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229**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李祖全、曾秀荣所有的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389**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1607**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684**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338**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328**号、南监字第002389**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涌审判员 孙杰审判员 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