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学东与崔其光、崔晓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3264)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东,崔其光,崔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赵学东。被执行人崔其光。被执行人崔晓艳。申请执行人赵学东申请执行崔其光、崔晓艳买卖机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银行存款4000元,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共扣划被执行人崔其光银行存款9000元,过付案件款89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