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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佳诚绣品有限公司、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佳诚绣品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65号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正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虹霞。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诚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迎宾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被告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诚绣品有限公司、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8元,由原告江苏通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