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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强XX,女,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XX,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XX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强XX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1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00元,执行费14300元。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强XX与被执行人李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1、由被执行人李XX于2015年1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强XX偿还20万本金及案件受理费56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2、执行费由李XX负担。3如李XX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剩余款项将继续按(2013)子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强XX可随时申请执行。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后,被执行人给付了3000元,3000元的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