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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侯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建峰执行员  高周生执行员  吕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邸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