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侯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建峰执行员 高周生执行员 吕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邸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