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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任立国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任立国,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业主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田维衡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立国申请执行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立国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