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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谢建兴与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石塘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兴,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路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谢建兴,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绵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莫仕军,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游仙区华兴上街3号浩兴芙蓉依山居。法定代表人:刘明东,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7792114-0委托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路社区第一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冯光明,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兴诉被告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第三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路社区第一居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建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