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齐家宝与王诗成、强书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家宝,王诗成,强书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9-1号原告:齐家宝,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齐伟,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齐家宝之子。被告:王诗成,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强书琴,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齐家宝与被告王诗成、强书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