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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冀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冀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负担。审 判 长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