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尹飞与刘兴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飞,刘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尹飞,男,1987年出生。被执行人刘兴树,男,1971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尹飞与被执行人刘兴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为(2015)阿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兴树送达,于2015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尹飞送达,双方均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故该判决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7月2日。因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为10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即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期为2015年7月11日,现申请执行人尹飞在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前提下,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强制执行的立案条件,故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尹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福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