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文贤与于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贤,于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许文贤。被申请执行人:于泳(勇)。申请执行人许文贤与被申请人于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4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泳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