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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XX与李钦、汪赛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钦,汪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XX,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李钦,男,汉族,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租住地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赛男,女,汉族,户籍地池州市石台县,租住地同上。原告XX诉被告李钦、汪赛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20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钦、汪赛男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诉称:李钦、汪赛男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6日,李钦以进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6日;逾期不能清偿须按欠款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三逾期罚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李钦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直至失去联系,故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李钦、汪赛男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二、被告李钦、汪赛男共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43830元(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1月16日止按每日支付千分之三计算);三、被告李钦、汪赛男支付因诉讼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共计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钦、汪赛男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钦、汪赛男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2013年8月16日,李钦以进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6日;逾期不能清偿须按欠款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三逾期罚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李钦未履行清偿义务。现李钦、汪赛男去向不明,引起纠纷致原告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向李钦、汪赛男送达诉讼文书,于是决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现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李钦、汪赛男仍未当庭参与诉讼。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信息、借条、婚姻关系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到李钦、汪赛男租住地送达时现场照片、本院2015年4月3日在《新安晚报》刊登的公告等在案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钦在与汪赛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依法认定为李钦、汪赛男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期限届满后,李钦、汪赛男未履行清偿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李钦、汪赛男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律限制性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李钦、汪赛男支付利息、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钦、汪赛男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XX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96元,由被告李钦、汪赛男承担(该款已由原告XX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健代理审判员 潘  小  红人民陪审员 张    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