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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巨万美,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