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临沂晨优铁合金炉料有限公司、陈克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晨优铁合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催字第1号申请人临沂晨优铁合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金。委托代理人沈孝国,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沂晨优铁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6350009,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3日,收款人为温岭市精益电器五金冲件厂,付款行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岙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晨优铁合金炉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临沂晨优铁合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玲审 判 员 李腾云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