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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连红、陈小飞等与厦门旭元宏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312号申请人陈连红,女,土家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陈小飞,女,土家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陈高岭,女,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徐昌丽,女,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申请人黄玉萍,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申请人周美玲,女,汉族,1992年5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周连珠,女,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人敖力,男,汉族,2000年6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申请人陈镜,男,汉族,1993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人刘春莲,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人房自芳,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人谢达美,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何建平,女,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申请人黄章凯,男,汉族,199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人龙文宴,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申请人易开容,女,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人徐倩,女,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申请人谢友军,男,布依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人郑春煌,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人康祝玉,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申请人付彩霞,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申请人卢春梅,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申请人卢春连,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申请人赵红英,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申请人杨芳,男女,汉族,1997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1、陈连红,女,土家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陈小飞,女,土家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3、徐昌丽,女,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被执行人厦门旭元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东工业区思同路1-5号4楼。法定代表人:余小花。申请人陈连红等25人与被申请人厦门旭元宏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同劳仲委(2015)2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连红等25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旭元宏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38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旭元宏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以103814人民币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