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郑玉芝诉陈绍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芝,周萍,陈绍新,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郑玉芝,女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萍,女被告:陈绍新,男被告:杜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芝诉被告周萍、陈绍新、杜军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审理待定事实应以周萍、陈绍新诉郑玉芝、杜军、杜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 君审 判 员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