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凯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城徐州日报社驻睢宁记者站西楼106室。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凯东,余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凯东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