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郝康与渭南高新区白杨办灵阳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康,渭南高新区白杨办灵阳村委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郝康,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渭南高新区白杨办灵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博,主任。原告郝康与被告渭南高新区白杨办灵阳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被告渭南高新区白杨办灵阳村委会在撤并村体制改革中已并入渭南高新区白杨办张东村委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渭南高新区白杨办灵阳村委会已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