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廷忠与石首市林业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案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廷忠,石首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鄂石首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罗廷忠,男,1940年7月3日出生。被告石首市林业局。地址:石首市南岳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袁道斌,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赤斌,男,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长生,男,系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廷忠诉被告石首市林业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爱民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廷忠、被告石首市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刘赤斌、何长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廷忠诉称,2015年4月8日,原告向石首市林业局提交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2005年9月18日市人大办公室与市林科所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书、国林武监(2008)48号文件、落实48号文件的书面材料、石林发(2008)55号文件、市政府对石林发(2008)55号文件的批复文件及鄂林地审字(2008)209号文件。5月19日,原告收到一份被告��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回复中表示除了石林发(2008)55号文件能够阅读和复印以外,其他文件和合同在其档案室都无法找到,因此不能向原告提供。原告认为,被告虚构事实,拒绝公开信息,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及其合法权益,特向石首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开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提交给被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全部内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被告石首市林业局的回复,证明被告回复内容;3、原告罗廷忠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石首市林业局辩称,一、2015年4月8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及时在其档案室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进��了核查,发现除了石林发(2008)55号文件外,其他文件及合同都不是其起草备档的,且在档案室无法找到,因此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二、原告系副高级工程师,于2000年退休,已不从事生产、科研活动,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即使被告档案室能够找到,被告依法也不能向原告公开。综上,请求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罗廷忠基本情况介绍,证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其生产、生活、科研无关。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原告向石首市林业局提交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2005年9月18日市人大办公室与市林科所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书、国林武监(2008)48号文件、落实48号文件的书面材料、石林发(2008)55号文件、市政府对石林发(2008)55号文件的批复文件及鄂林地审字(2008)209号文件。5月1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回复中表示除了石林发(2008)55号文件能够阅读和复印以外,其他文件和合同在其档案室都无法找到,因此不能向原告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在接收到原告申请后,经档案室查询,发现除了石林发(2008)55号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和合同在其档案室都无法找到,��此向原告作出了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即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原告诉称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廷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廷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