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农行与彭爱军、胡美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村二组(仙桃大道中段37号)1幢。法定代表人胡红斌,该行行长。被告彭爱军,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胡美香,女,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周梅,女,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彭陈凯,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彭陈浩,男,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彭爱军、胡美香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