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马卫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马卫国,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斌。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马卫国。委托代理人钱永斌。第三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修明。委托代理人王雯。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国、第三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 陪 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