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姚永英、沈婷、沈煊、沈小红与陈兴伦、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英,沈婷,沈煊,沈小红,陈兴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姚永英,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沈婷,女,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沈煊,女,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龙岩市。申请人沈小红,女,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兴伦,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负责人谢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地址: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陈奠基,队长。申请执行人姚永英、沈婷、沈煊、沈小红与被执行人陈兴伦、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永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0000元,被执行人陈兴伦所有的闽FD63**号轻型自卸货车作价15000元转让给案外人陈伟。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兴伦、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474892.24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永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4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