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4020-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020-40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新林。被执行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54、656-6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两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目前均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工商股权、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超附表(单位:元):序号案号本金诉讼费序号案号本金诉讼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