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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9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羽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羽波,郭玉清,王建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9022号原告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2-6号。法定代表人贺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垣,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詹密君,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胡羽波,男,1982年1月2日出生。被告郭玉清,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被告王建运,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羽波、郭玉清、王建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昌平兆丰���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