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桦。被告黄建成。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