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修文博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修文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432号罪犯修文博,捕前职业无业,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苍梧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以(2009)苍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修文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于2009年12月28日送平南监狱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2年4月26日、获减刑1年2个月,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获减刑1二年五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修文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完余刑,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修文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h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评为2014年表扬(折合14分奖励分)。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80.75分。另查明,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十万元的缴纳义务。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修文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综合考虑该犯改造表现事实、履和余刑情况行原判罚金刑义务的态度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修文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零十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10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