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宏利与安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利,安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孙宏利,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安晓凤,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利诉被告安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孙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