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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立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海岩种养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海岩种养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海岩种养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初步认定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萍立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萍乡市湘东区海岩种养有限公司。起诉人萍乡市湘东区海岩种养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初步认定为:因修建高速公路,起诉人被征地57.7亩,征地标准应当按照赣府厅(2002)31号文件规定每亩补贴7200元,但是荷尧镇拆迁办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裁决流转土地梯地油茶林果园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2、延期退更换林补助;3、恢复水、电、路耕作面积。起诉人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难以判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表达不清,意思不明,且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2004年之前,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萍乡市湘东区海岩种养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铭强审 判 员  聂奇能代理审判员  夏宜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