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费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巨中与肖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巨中,肖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董巨中,居民。被执行人肖云龙,成年,居民。申请执行人董巨中与被执行人肖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费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巨中于2009年8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9)费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海审判员  吕 超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