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费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巨中与肖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巨中,肖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董巨中,居民。被执行人肖云龙,成年,居民。申请执行人董巨中与被执行人肖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费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巨中于2009年8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9)费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海审判员 吕 超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