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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王友鹏因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友鹏,欧会忠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鹏。委托代理人欧阳植忠,系王友鹏妹夫。委托代理人周永红,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会忠。委托代理人欧阳凌,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友鹏因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将案卷、上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友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植忠、周永红,被上诉人欧会忠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能辉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