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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秦剑与季振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剑,季振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杨风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436号原告秦剑。委托代理人施兰珍,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振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张雪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东、李端林,江东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风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横街2号华泰证券6楼。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剑与被告季振亚、杨风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剑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剑负担。审判员  陶泰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