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美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善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善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善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昆山善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昆山善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是与不动产相关的建设工程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两个项目均不在昆山,从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角度,也应在项目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中,主要争议的项目在广东省东莞市,应当由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因本合同有关事项涉讼时,双方同意以昆山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昆山善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