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唐萍与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萍,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71-1号申请人唐萍。被执行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银河路建材技校东。法定代表人高建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萍与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勇 来自: